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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刘某等5人自2020年起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国有银行担任客服专员,与银行正式员工从事相同工作,但薪资待遇存在显著差异:
月薪差距:派遣工月薪4800元(含绩效),正式员工月薪8200元(同岗位);
福利差异:正式员工享有年终奖(2个月工资)、节日补贴、补充医疗保险,派遣工均无;
社保基数:派遣工按最低基数缴纳,正式员工按实际工资缴纳。
争议焦点
劳务派遣工是否适用“同工同酬”原则;
用工单位(银行)与派遣公司责任划分;
工资差额的计算时间范围(刘某等人工作已超2年)。
至胜法务专业应对
证据链构建:
薪资对比证据:
通过银行内部员工协助,获取正式员工2020-2022年工资条(显示岗位名称、薪资结构相同);
刘某等人的工资银行流水(备注“劳务派遣工资”)。
工作内容证明:
系统后台截图:派遣工与正式员工使用相同工号、排班表及考核标准;
客户投诉处理记录显示,刘某等人与正式员工承担相同服务指标。
法律依据检索:
引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3条: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”;
最高人民法院第32号指导案例:明确用工单位需对同工同酬承担连带责任。
代理策略:
双被告锁定:同时起诉劳务派遣公司与银行,防止责任推诿;
差额计算模型:
基础工资差额:(8200-4800)×24个月=8.16万元/人;
年终奖损失:8200×2×2年=3.28万元/人;
社保补偿:按(8200-4800)×12%×24个月追缴,折算现金补偿1.2万元/人;
谈判施压:向银行总行法务部发函,提示其可能面临国资委监管处罚。
裁决结果
仲裁委认定:
银行与派遣公司对同工不同酬承担连带责任;
5名申请人总计获赔工资差额、福利补偿及社保补差23万元;
裁决生效后10日内,银行直接支付全部款项(派遣公司已无偿付能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