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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赵某2023年3月在家中突发心梗去世,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。家属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(丧葬补助金、抚恤金),公司以“死亡与工作无关”为由拒绝。
争议焦点
未缴社保是否导致家属丧失社保待遇申领权;
赔偿金额是否参照社保标准计算;
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逃避缴费义务。
至胜法务专业突破
关键证据调取:
社保中心出具证明:确认若公司正常参保,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(3个月社平工资)+抚恤金(6个月社平工资),合计约9.8万元;
工资流水分析:赵某月薪1.2万元,但公司按3800元最低基数缴纳社保(实发工资与缴费基数差异巨大);
内部文件截取:公司人事系统记录显示“赵某等20人社保按最低基数参保,节省成本”。
法律攻防:
公司辩称:“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协议”。
至胜法务反驳:
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58条,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,协议无效;
引用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第10条,未参保企业需全额承担社保应支付待遇;
主张公司恶意降低缴费基数,需按员工实际工资折算损失:
丧葬补助金:1.2万元×3=3.6万元;
抚恤金:1.2万元×6=7.2万元;
精神损害赔偿:4万元(仲裁委部分支持2万元)。
裁决结果
公司需支付丧葬补助金、抚恤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合计14.8万元,并限期补缴赵某在职期间社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