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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任某制造公司技术主管6年,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续签,但将薪资从1.6万元降至1.2万元,取消岗位津贴。李某拒绝续签后,公司拒付经济补偿金。
至胜法务专业应对
核心争议点:
公司降低劳动条件续签是否合法;
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(公司主张仅支付1个月)。
证据攻防:
原合同条款:明确约定“薪资1.6万元+每月2000元技术津贴”;
续签合同草案:薪资栏手写修改痕迹(从1.6万划改为1.2万);
公司经营报告:证明当年净利润增长15%,无合理降薪理由。
法律策略: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,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签致劳动者不续签的,需支付经济补偿;
经济补偿计算:6年×1.6万元=9.6万元(公司试图按新合同1.2万元标准计算,被驳回);
当庭播放录音证据:人事总监声称“老员工都要降薪,不服可以走”。
裁决结果
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.6万元,并承担李某维权律师费8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