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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为某证券公司销售总监,合同约定“年度业绩达标可获年终奖(基数20万元+超额部分5%提成)”。2022年李某团队业绩超额完成200%,但公司以“内部审计发现问题”为由拒发奖金。
争议焦点
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否成就
公司“审计问题”理由是否合法
至胜法务关键证据
经公证的《绩效考核承诺书》电子签章文件;
公司OA系统截图的年度业绩公示数据;
高管口头承诺发放奖金的录音(“公司再难也不会亏待你们”)。
法律攻防
公司抗辩:
员工存在违规操作,奖金发放需经审计;
合同约定“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奖金”。
至胜法务反驳:
公司未提供审计报告或处罚决定等实质证据;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明确奖金属于劳动报酬,不得单方克扣;
录音证据可证明公司已默认发放条件成就。
裁决结果
仲裁委支持李某主张,裁决公司支付年终奖18万元(扣除已查实的3万元业务瑕疵扣款)。